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6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的管理,促进社会实践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意见》和《山东交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实践活动学院指在教学实践、军政训练、劳动课之外,主要通过第二课堂活动方式开展的社会调查、专题调研、志愿服务、科普宣传、支教支农、卫生服务、法律援助、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政策宣讲、公益活动、学术科技、勤工助学、创业实践等活动。教学实践、军政训练、劳动课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是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大力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开阔视野、增长才干,锻炼意志、陶冶情操,加深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  社会实践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理论联学院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坚持全员性、全程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位大学生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坚持整合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部门单位共同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规划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后勤处、保卫处、团委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具体负责社会实践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学院成立院级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领导和规划本学院的社会实践工作,学院分团委(团总支)负责本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的主体,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突出重点,形成特色,促进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开阔视野、增长才干、了解社会、认识国情。
 
第三章  社会实践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学生在校期间需修满规定的社会实践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分为团队社会实践和分散社会实践。其中团队实践是指以学院、班级团支部、学生会、学生社团及其他学生组织等集体形式进行,参加实践人数在十人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分散实践是指学生个人或少于十人的学生自发组成队伍自行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开展团队社会实践的团队可以由本学院、本年级、本班级团支部的学生组成,也可由不同学院、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学生组成。
第十二条  团队社会实践主要在每年的暑期进行,由校团委负责组织,以社会实践基地、社区服务站等为主要依托,按照项目化运作模式,按需设项,按项组团,配备指导教师,集中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学生须合理规划个人的分散社会实践活动,按照学校总体要求和学院具体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每学期相对固定地进行一项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及学校团委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要把社会实践作为重要内容,并抓好落实,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对各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进行总结考核、评比表彰及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
 
第四章  社会实践的考核与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按学年进行,每学年考核一次,由班级团支部、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和校团委共同完成。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其中,考核优秀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学生总数的25%,考核良好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学生总数的50%。其相应的百分制分数认定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班级团支部在分团委(团总支)的指导下以团支部评议的方式完成考核等级的初步认定;学院分团委(团总支)通过审核及回访完成对考核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等级的认定以及优秀等级的初步认定;校团委通过审核、回访、公示后完成对考核优秀等级的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可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基本条件是:
考核优秀的条件:当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达到80小时,提交完整准确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和不少于4000字的切合实践主题、对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或企业成长具有一定咨询应用价值的社会实践报告及辅助性证明材料,取得显著的成果及良好的社会影响;
考核良好的条件:当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达到60小时,提交完整准确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和不少于3000字的切合实践主题、触及社会热点或体现专业特色的社会实践报告及辅助性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考核的程序是:
(一)每学年开学第一、二周,学生向所在团支部上交《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社会实践报告等相关材料;团支部组织社会实践交流活动,并对学生申报等级进行评议,填写评议意见。其中,申报“优秀”等级的学生须向全班同学汇报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成果与心得;
(二)第二周末,团支部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社会实践报告等材料汇总后报送学院分团委(团总支);
(三)第三周,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参照团支部评议意见,对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进行回访确认和成绩认定,确定不合格、合格、中等及良好学生名单,提出优秀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中填写意见;
(四)第三周末,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将社会实践优秀学生的建议名单及其《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等材料报送校团委;
(五)第四周,校团委参照学院分团委(团总支)考核意见,对学生社会实践经历进行回访确认和成绩认定,确定优秀学生名单,公示一周;
(六)第五周,校团委将确定为优秀的学生名单反馈至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按班级进行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认定和记载,同时将成绩记载登记表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经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可以获得相应学分。其学分认定每学年认定一次,每次记2个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或一学年内没有参加社会实践,不能获得学分;在校学习期间不能取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社会实践学分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于学生毕业的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组织进行学生在校期间社会实践的成绩认定和登录,并将成绩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分团委(团总支)要结合社会实践考核认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总结,并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总结报告及相关辅助材料报送校团委。
 
第五章  社会实践的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进行社会实践的评比和表彰。评比和表彰的项目有: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服务队、优秀指导教师、先进个人、优秀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的评比和表彰由校团委负责组织,主要根据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报送的社会实践活动总结及相关辅助材料进行评比。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在良好以上(含)的方可参加当学年学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员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及各类奖学金评定,考核优秀的学生方可参加当年与社会实践活动相关的各类评比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或参加社会实践,成效特别突出的集体及个人,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先进评比。
第二十八条  当学年社会实践考核、评比结束后,校团委要通过举办社会实践活动总结表彰大会、社会实践成果展览等多种形式,推介优秀成果。
第二十九条  在社会实践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学年社会实践活动评比资格;参与弄虚作假的学生当年社会实践考核定为不合格,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六章  社会实践活动基地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拓展社会实践的范围,规范社会实践活动,推进社会实践活动的规范化。
第三十一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由校团委统一管理。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提出基地建设的意见,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审批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学校团委;
(二)学校团委进行初审、平衡,提出意见;
(三)报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建立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由学院与其签定协议书,并由学院会同学校团委挂牌。
第三十三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挂牌建立后,学院应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充实活动内容,规范活动方式,保证活动效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