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人才培养需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大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等中央部委联合推行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及《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以开发大学生人力资源为着眼点,以第二课堂学习教育活动为载体,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关键,建立素质拓展项目平台,引导大学生自主地选择参加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完善素质结构,全面成长成才。
第三条 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原则是:
普遍性原则。计划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并使每位大学生都能参加素质拓展活动。
自主性原则。突出学生在素质拓展计划中的主体地位,保证每位大学生的个性在素质拓展过程中得到尊重和张扬。
开放性原则。素质拓展不受专业、年级和学校的局限,鼓励学生大范围交流,鼓励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相互借鉴。
多样性原则。鼓励学生进行科学合理、风格迥异的设计和参加丰富多彩的活动。
适用性原则。紧密结合学生发展和实际需求进行素质拓展项目设计。
第四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各学院负责组织和实施,日常工作由团委负责。
第二章 素质拓展项目
第五条 素质拓展项目是计划实施的基础。素质拓展项目分为两类,即普及性项目和个性化项目。
第六条 普及性项目主要为拓宽学生视野、启迪学生心灵、激发学生思考而设计,主要包括以各类讲座、论坛、报告、研讨等为表现形式的项目。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共青团组织、学院和学生组织应经常性组织普及性素质拓展项目。
第七条 个性化项目主要为张扬学生兴趣爱好、激发学生个性潜质、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形成学生竞争优势而设计,主要包括四类项目:
一、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类。主要以文体艺术活动为表现形式。
二、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类。主要以学术科技活动为表现形式。
三、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类。主要以社团活动和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经历为表现形式。
四、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类。主要以寒暑期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为表现形式。
第八条 学校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青团组织、学院、学生组织所组织的所有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均视为素质拓展项目;学生参加的上级单位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均视为素质拓展项目。其项目类别由团委认定。
第九条 学生参加的第二课堂活动,当在认定是否为素质拓展项目存在疑义时,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联合审核确定。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级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学生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发素质拓展项目,给予条件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素质拓展计划实施与评价
第十一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和组织学生组织和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并根据参与活动情况给予准确评价。
第十二条 组织素质拓展活动主要依托学校现有活动资源,本着“形式灵活、方便参与、加强引导、重在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个性化素质拓展项目,根据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由项目组织单位给予写实性评价;学生参加普及性素质拓展项目,一般不给予评价。
第十四条 素质拓展评价的主要载体为素质拓展证书,包括学校团委颁发的“五四”证书、学生学术科技项目结题证书及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颁发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等。
第十五条 素质拓展证书是参加素质拓展活动的证明书,是学生综合测评和各类评优评奖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颁发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还被国家人事劳动部门认可,可用于毕业生求职应聘。素质拓展证书应加强管理,合理发放,突出其在学生素质拓展中的导向作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指导学生组织和参加素质拓展活动,教师指导素质拓展活动的经历和取得的成绩,作为各类评优、评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特别鼓励学生参加学术科技和创新创业类素质拓展活动,设置《创新教育与实践》校级公共选修课程,聘任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专长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科研能力训练、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和学科竞赛。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专业学习进程,结合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开展学术科技和创新创业活动。结合专业学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完成的学术科技和创新创业项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可视为完成相应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素质拓展活动,根据所参加的活动项目类型、获得的成绩等情况记入综合测评成绩,具体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及测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学术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取得优异成绩,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学术科技项目立项资助及奖励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