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10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组织,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章程,组织开展健康、积极、有益的课外文化、科技、体育、艺术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纪律以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山东交通学院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求,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和管理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校级社团和院级社团。校级社团申请成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团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社团审批登记表》一式两份及社团章程等必需文件到所在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初审;

(二)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对社团主要负责人的综合情况及成立社团的必要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在审批登记表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三)社团筹备主要负责人持经学院分团委(团总支)签署意见的审批登记表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审核;

(四)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校团委完成审核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完成相关手续,社团即可正式成立,开展相应活动。

第八条  学院级社团的申请成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团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社团审批登记表》一式两份及社团章程等必需文件到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审核;

(二)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对社团成立的相关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完成相关手续,社团即获准成立;

(三)经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审核批准成立的学院级社团,由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在审批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报学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社团的负责人自本社团的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校级社团的负责人还须经所在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审查后,由校团委审批,学院级社团负责人须经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审查批准后,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其它社团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

(五)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十一条  社团名称、组织形式及机构设置由社团自行确定,但其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学校等有损害的名称。

第十二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十三条  社团在报经校团委或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同意后,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或老师担任社团指导老师,并可由校团委或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向受聘者颁发证书。社团活动导师的职责是:指导社团制订社团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社团成员大会;指导所联学院的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组织参加各类竞赛;定期为社团举办学术讲座或主题教育活动或组织学术与文化交流活动;根据社团活动实际,指导积极开展学习和研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成课题研究组,提升社团活动层次和深度。

第十四条  学校团委受学校党委的委托,对全校各类社团组织和社团活动实施宏观管理。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校级学生社团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指导,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对学院级学生社团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照本条列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管理权限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同时上报学期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须有社团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应有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学校团委、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科技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经批准成立后,每学期至少应该开展一次以上面向全校(或全学院)的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活动方案、资料整理和活动总结,并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应当自觉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有:社会或企事业单位赞助;校团委或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对社团活动的支持经费;社团开展公益活动的合法所得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一般不应向会员收取会费。确因特殊情况需收取会费的,应按本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管理权限向校团委或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开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经批准后收取会费的,应于每学期期初向社团全体会员公布会费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表彰

第二十六条  凡经过正式审批程序成立的校级、学院级社团均可参加社团评比表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评比表彰的内容。

一、优秀社团。自全校所有学生社团中产生。

二、社团活动先进个人。自学生社团成员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优秀社团的标准:

一、模范遵守《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社团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

四、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开展活动有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

五、每学期开展两次以上较大规模的活动,活动内容健康丰富,形式多样;

六、活动深受广大学生欢迎,在校内有较大影响;

七、社团有指导教师,且积极参与社团工作;

八、社团成立满一年。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的标准。

一、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热心社团工作;

二、在社团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活动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五、参加社团满一年。

第三十条  优秀社团及模范社团的评选程序:

一、社团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学院分团委(团总支)递交《优秀社团审批登记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学院分团委(团总支))组织人员进行初评,提出评选意见;

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完成初评后,在《优秀社团审批登记表》中签署意见,一并报校团委;

四、校团委组织评审组,对所有通过初评的优秀社团进行评定,同时从中评定出优秀社团;

五、校团委将评定出的优秀社团名单面向全校公示一周;

六、校团委发布表彰通报并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一、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根据社团成员任一年的表现,在征求社团主要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由校团委进行汇总;

    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进行初评,提出评选意见;

    三、校团委组织评审组,对通过初评的人选进行评定;

     四、校团委将评定出的先进人物名单面向全校公示一周;

五、校团委发布表彰通报并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校级社团评选为优秀社团比例不超过校级社团总数的30%,学院级社团评选为优秀社团的比例不超过学院级社团总数的20% 。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总量不超过社团成员总数的10%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各类事项(如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校团委(或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提出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完成章程规定的任务,或经会员大会决定解散,或分立合并,或其它原因确需终止,应申请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提交注销申请书及会员大会通过的社团终止决议,经学校团委(或学院分团委(团总支))进行经费检查等程序后,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经审批后一周内向全校(或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公告。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条列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