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共青团干部培训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10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共青团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事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共青团山东交通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指的团干部培训工作是由学校团委组织的,根据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实际进行的,主要面向基层共青团干部和学生会干部开展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团干部培训工作是加强共青团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依据“规范管理,健全制度,长期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切实使团干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根据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实际,团干部培训工作实行分层次培训的方式,其中校团委委员、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团支部书记、校学生会主要成员的培训由校团委组织,其他由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组织。

第五条 团干部培训工作以各级团校为基础。原则上,新任团干部均应进入团校参加团干部培训。

第六条 根据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实际,团干部培训可与学生会干部培训工作同时进行。

第七条 团干部培训每学年举办一次,一般安排在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时间12个月。

第八条 团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团章、党和国家关于青年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三、团中央、团省委关于青年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四、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规划;

五、共青团和学生工作的方式方法;

六、其他有关青年工作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团委聘请熟悉共青团工作,在共青团工作方面有研究和建树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担任团干部培训教师,由学校团委向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基层分团委(团总支)应充分重视团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团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分团委(团总支)评比、团支部达标升级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团员被选举为团干部后,应尽早进入团校进行任职培训,并取得结业证。团干部培训成绩不合格者,应予免职。

第十二条 团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程序是:学校团委下发学期团干部培训计划;分团委(团总支)(直属支部)拟订参加培训学员名单。具体环节为:培训;考试;结业。

第十三条 参加团干部培训的学员应努力学习、认真思考、提高素质,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团委通过建立团校和团干部培训教师师资库,健全团干部培训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加强对培训的过程管理等,努力保证并逐步提高团干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团干部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较好地完成学业,经考核成绩合格,由学校团委颁发团干部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