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团校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10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团校建设,更好地为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共青团山东交通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山东交通学院“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实施方案》(鲁交院团发201017〕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交通学院团校是学校团委面向全校团员青年开展思想教育活动的工作部门,是对团员青年特别是团学干部进行教育和培训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 团校的办学宗旨是:传播先进理念,弘扬时代旋律。

第四条 团校的基本任务是:面向广大团员青年特别是团学干部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青年团员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进行共青团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育;对广大团学干部进行上岗前的业务教育和培训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团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校务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10人以上。校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统筹安排团校的教育培训任务,制订和实施教育计划;聘任和管理团校的兼职教师;研究、总结团校的教育和培训执行情况;研究处理团校的其他事项。校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急需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团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1人。团校的校长原则上应由学校团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团校采取院(部)级分团校和校级团校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校级团校每年开办两期,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分团校。各学院分团校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山东交通学院团校的领导下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其主要任务是培养优秀团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党团发展对象等。

第八条 团校的教师以兼职为主,其聘任由团校校务委员会审批。经审批的教师,颁发“山东交通学院团校教师聘书”。

第九条 团校教师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科学理论素养;热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心共青团工作,熟悉共青团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第三章   

第十条 团校面向全校团员青年开展教育和培训,其中新任的团学干部原则上均应进入团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全校各班级团支部书记,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大学生艺术团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和各社团负责人参加校级团校培训;团员全部参加院(部)级分团校培训。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实施团的教育

1.团的基础教育

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主要包括团的历史、性质、任务、纪律、组织原则等内容。

2.思想政治教育

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基础,与民主法制教育、近现代史和国情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良好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相衔接,引导团员、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

第十三条 推进团的组织建设

1.对适龄入团的学生进行团前教育和培训,同时把他们在团校的学习、活动过程作为培养和考察过程。

2.定期对团干部和团的骨干进行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理论修养以及共青团工作方法、技能的培训,从而提高团干队伍的整体水平。

3.完善团员组织生活制度,通过培训以提高学生团支部的实际工作水平,从而促进团支部的基础建设。

第十四条 进行社会实践教育

将团校建设成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校内基地,立足校内,拓展校外,定期组织学员进行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和公益劳动等社会活动,把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密切联系起来,使学员在实践中理解和深化所学的理论知识,并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提高学员各方面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院(部)级分团校的学员考核由各分团委(团总支)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校级团校考核标准

1.培训学习时需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培训时间不得缺席,缺席一次、请假二次或迟到、早退二次以上者,将取消培训资格。(若因事请假者,需报团委组织部批准)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听课认真,不得在课堂上看其它书报杂志,搞好自学。

3.考核:采取笔记、考试、考勤三项综合考核,笔记、考试、考勤各占20%60%20%,合格者(60分)颁发校团校结业证书。考核结果作为团内评优、优先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校级团校评优

被推荐为优秀学员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况;

2.学习认真,心得体会质量高,参加活动积极;

3.考试成绩优秀(80分以上者);

每个小组可按10%的比例民主推荐,经所属分团委(团总支)审查,报院团委审批,由团委颁发优秀学员证书和奖品,并择优推荐优秀学员到校团委挂职锻炼1年。

第十八条 院(部)级“先进分团校”评选标准

1.能把共青团的优良传统和优秀作风同我国当前发展形势及本学院团员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做好团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

2.能很好的结合学院特色,分团校的工作有序开展;

3.分团校教学计划完善,执行到位,培训成果显著;

4.分团校的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

5.培训方式及内容有较大创新,评选时予以重点考虑。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