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山东交通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10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访问次数: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团员和团组织联系的一种必要形式,是增强团员意识、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团费收缴标准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其中含爱心特殊团费0.1元);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按月基本工资的1%交纳。团员除按照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三条 团费收缴办法

团支部组织委员应每月收一次团费。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按学年一次性将团费上交学校团委,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中旬之前。学校团委按团省委规定的团费标准一次性向团省委交纳全年团费。

团支部应建立团员团费收缴记录,在团员交纳团费时予以如实记录。团费收缴记录由支部组织委员保管,在向上一级团组织交纳团费时作为核对团费收缴情况的重要凭据。

团支部组织委员在收缴团费时,必须核对团员数、应缴纳数和实际缴纳数,将详细情况一同交报到学院分团委(团总支)组织委员。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校团委组织负责人须在团费收缴时汇总团员人数、交纳团费的人数、实际应缴纳团费数。

第四条 团员必须每月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不得少交或不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动脱团处理。

第五条 团费使用范围

团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学习、文体活动的费用;

团组织用于购买团员青年的学习资料(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的费用;

㈢奖励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组织的费用;

㈣购买超龄团员离团纪念品的费用;

㈤上交上级团组织。

第六条 学校团委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帐管理,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校团委在收到基层团组织上交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签名盖章

第七条 团费缴纳是否正常,是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红旗分团委(团总支)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学校团委每年公布一次各基层团组织团费收缴情况和团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团组织和各基层团组织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修订权归共青团山东交通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