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团委廉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30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访问次数:

  

    一、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二、不得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和收取现金、物品

   (一)严禁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收送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二)严禁公职人员反规定收送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

    三、不得收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一)严禁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收取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二)礼金、礼券是严禁收受的,如果收受了,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三)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友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须登记上交。

    四、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一)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严禁以虚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

   (三)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

    五、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六、禁止公款旅游、公款吃喝

   (一)严禁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

   (二)严禁公务活动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宴请亲朋好友和接待其它非公务活动,严禁用公款以联谊、团拜或工作名义搞相互吃请和集体大吃大喝。

    七、禁止铺张浪费、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一)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禁止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归个人使用;

    (三)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八、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一)认真组织学习;

    (二)制定工作方案;

    (三)安排好会议时间;

    (四)高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

    (五)严格督导把关;

    九、定期向团委会通报团委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