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努力创建精品校园文化,为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实施“五·四”证书制度。
第二条 “五·四”证书是学校团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办的主要面向学生发放的荣誉证书。
第三条 “五·四”证书应加强管理,向在创建精品校园文化的活动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在校大学生发放。
第四条 “五·四”证书的发放范围是:
一、在组织校内文娱体育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积极参与校内文娱体育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
三、在组织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取得显著成果者;
五、在创建精品校园文化的过程中有创新,并做出突出成绩者;
六、其他在校园文化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五条 “五·四”证书由学校团委统一管理。学校团委主办的活动由学校团委发放“五·四”证书,学院分团委(团总支)主办的活动由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发放“五·四”证书,其他校级学生组织主办的活动由主办方发放“五·四”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